堅決反擊專利流氓不合理主張,小米在歐洲連勝兩局
由于專利權人需向標準組織作出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承諾,標準必要專利(SEP)相關糾紛本質上通常體現為許可費金額水平之爭。非專利實施主體(NPE)由于不從事產品生產或服務提供,部分將專利作為投資性資產、以收益最大化為目標的NPE,往往選擇在更易獲得禁令救濟的司法轄區提起訴訟,通過訴訟壓力及潛在禁令風險,迫使相關產品或服務企業接受明顯過高的許可費安排。近年來,隨著中國企業加快“出海”布局,相關風險顯著上升。手機企業如小米、OPPO和Vivo等,電視企業如海信和TCL等,以及汽車企業如比亞迪和吉利汽車等,均已在德國、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及巴西等禁令風險較高的法域,陸續遭遇NPE發起的專利訴訟。在此類糾紛中,由于NPE自身并不實施專利,企業通常難以通過反向侵權主張形成對等制衡。因此,依托專業能力進行體系化、策略性應對并開展堅決有力反制,成為應對此類訴訟的關鍵且有效手段。
近期,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的兩起案件進展引發關注,中國科技公司小米在與兩家非專利實施主體(NPE)——ASC(Advanced Standard Communication LLC)和UERAN Technology LLC的訴訟中,先后獲得了對其有利的法院裁定。
在當前中國企業頻繁卷入NPE訴訟的背景下,小米在這兩起案件中的經驗不僅對其自身后續訴訟具有積極意義,對于同樣面臨類似困境的中國企業亦具備一定的參考價值和借鑒作用。
NPE日趨活躍,中國企業出海風險加大
近年來,全球專利訴訟的趨勢持續變化,尤其是NPE的活動模式更是備受關注,這類主體擁有專利但不直接生產或銷售產品,其中部分以收購專利、發起訴訟來尋求一次性受益最大化為主要盈利模式的NPE常被稱為“專利流氓”,其行為易增加企業合規成本、扭曲專利制度初衷,成為全球科技創新與企業出海的重要風險變量。
據相關統計,NPE發起的專利訴訟數量持續上升,中國企業作為被告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科睿唯安發布的報告顯示,自2020年起,NPE訴訟數量每年高達2000起,主要集中在信息與通信技術(ICT)領域,包括數字通信、電信、計算機技術與影音技術等。隨著中國科技企業技術實力的提升和海外市場布局的深入,其在歐美市場的份額和營收規模持續增長,也因此更多地進入NPE的訴訟視野。
值得關注的一個趨勢是,部分NPE手中的專利來源于中國本土企業及其他科技公司。以小米在UPC遭遇的11個原告為例,其中不乏通過收購華為、中興通訊、LG、Intel、黑莓等公司專利后成立的NPE實體,他們在獲得專利后,并非用于技術轉化或產業應用,而是以此為基礎向科技企業發起專利侵權訴訟,尋求高額和解費或許可收入。
此外,UPC自成立以來,因其審理周期相對較短、禁令頒發門檻較低、禁令覆蓋范圍較廣,逐漸成為NPE提起訴訟的選擇之一,UPC的審理程序通常可在12至18個月內完成一審,相較于各國的訴訟模式,時間成本明顯降低。同時,UPC作出的禁令可在其全部17個成員國境內統一生效,對于被告企業而言,一旦敗訴可能面臨多國市場的禁售風險,這使得NPE在談判中擁有一定的議價優勢。
在此背景下,小米近期在UPC獲得的兩項有利裁定,值得關注。
ASC訴小米案:法院責令ASC提供30萬歐元擔保費用
小米與Advanced Standard Communication LLC(ASC)之間的專利糾紛,自2024年11月便已展開,當時ASC在UPC慕尼黑地方分院起訴小米,指控其多款產品侵犯了一件從中興通訊轉讓的4G相關專利(EP3016464B1),2025年5月小米在同一法院對該專利發起“撤銷反訴”,2025年10月6日,法院駁回了ASC在訴訟過程中臨時增加“5G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的主張,認為此舉構成對案件的實質性變更,且對小米應訴不公,這被視為小米在此案中的一次程序性勝利,現該案再次迎來了關鍵進展。
3月24日,UPC慕尼黑地方法院公布的文件顯示,小米請求法院責令原告在裁定送達后2周內提供60萬歐元訴訟費用擔保,原告ASC則認為擔保應不高于20萬歐元,期限不少于8周。最終法院裁定擔保金額為30萬歐元,期限為8周。
小米認為,原告ASC屬于典型的空殼公司,缺乏實體辦公場所和有形資產及穩定的現金流,亦無公開的財務報表,股東信息匿名。其持有的涉案專利系公司成立后短期內從中興通訊收購而來,專利的實際價值與變現能力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此外,原告同時在多家法院提起訴訟,財務能力堪憂。考慮到UPC作出的費用判決在美國執行成本高、難度大,而本案同時涉及侵權與無效程序,律師、翻譯、專家費用高,小米主張60萬歐元的擔保金額屬于合理上限。
針對小米的主張,ASC辯稱,有限責任公司(LLC)是常見的合法主體形式,其財務狀況良好,登記狀態為“正常存續”。公司持有62個5G核心專利家族,具有極高價值,足以覆蓋潛在的費用。此外,美國境內的判決執行不存在過度負擔,UPC已有相關判例可供參照。ASC同時認為,擔保金額不應按上限計算,而應予以顯著降低。
法院審理后認為,ASC屬于典型的NPE,僅持有專利不足以消除費用判決的執行風險。若原告敗訴,其專利價值將大幅縮水,且執行成本較高、回款前景不確定。原告未能就其財務狀況提供充分證據,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因此小米提出的訴訟費用及其他開支擔保申請依法成立。但承辦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裁定訴訟費用擔保金額為30萬歐元。
UERAN訴小米案:法院駁回原告證據出示申請
小米與UERAN Technology LLC(UERAN)的專利糾紛可追溯至2025年7月,當時UERAN在UPC起訴小米,指控其侵犯了從華為手中轉讓的兩項蜂窩通信/4G/5G技術專利。盡管相關裁定中以“H公司”和“B公司”對涉案許可協議主體進行了匿名處理,但結合專利來源、糾紛性質以及公開信息中華為與小米公司達成交叉許可的時間節點等因素,可以作出較為合理的推定:上述匿名主體對應的即為華為與小米之間的專利交叉許可安排。此案爭議的焦點在于UERAN通過受讓華為專利,在華為已與小米達成許可協議后,是否有權向小米再次主張權利并收取許可費。現該案迎來了新進展。
4月2日,UPC慕尼黑地方法院公布的文件顯示,小米在答辯狀第二部分中,就H公司與B公司之間專利許可協議的談判歷史提出了若干事實主張(法院因相關保密令使用上述縮寫)。原告UERAN對其中至少部分主張明確不予認可,并提出以下申請:責令訴訟第三方H公司在3月31日之前以(電子)形式出示其控制下的證據,包括:書面陳述(宣誓書)和/或支持上述書面陳述的文件。
小米表示不反對原告的申請,但同時詳細說明:其認為原告申請違反了相關保密令,應不予受理。同時小米未提出具體異議動議,但聲明若法院作出與其預期相反的裁定、準予原告申請,被告將考慮是否向上訴法院尋求澄清。
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UERAN的申請,因其明顯未滿足程序規則190條要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原告沒有義務證明被告所主張的事實。被告可在答辯反駁狀中對原告的不予認可作出回應,并在必要時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
小米經驗:中國出海企業應對NPE訴訟的范本
小米在這兩起案件中的做法,對同樣面臨NPE訴訟的中國企業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第一,熟悉并運用UPC程序規則。UPC的程序時限嚴格,答辯期限、證據規則、語言要求均有明確規定,任何程序上的疏漏,都可能導致主張不被采納、證據失權,甚至直接陷入不利局面。小米在兩起案件中始終嚴格遵循UPC程序規則,及時、規范地提交抗辯意見,清晰表達法律立場,充分體現了對司法程序的尊重與熟練運用。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需要組建熟悉當地規則的訴訟團隊,避免因程序問題陷入被動局面。
第二,關注NPE的財務狀況,申請訴訟費用擔保。在ASC案中,小米并未局限于應對侵權指控,而是主動出擊,通過公開數據庫、工商登記信息、辦公場所信息等材料,系統證明原告的NPE屬性,成功促使法院裁定原告提供擔保。這一做法提高了NPE的訴訟成本,也降低了其通過“低成本訴訟、高額和解費”模式獲利的可能性。中國企業面對NPE應優先核查其主體背景,以司法手段增加 NPE的訴訟成本與風險。
結語:
小米在UPC所取得的兩項有利裁定雖屬程序性進展,暫未觸及專利侵權與效力等實體爭議的最終判定,但其程序價值與示范意義十分突出。這兩項裁定不僅在個案層面有效遏制了NPE的訴訟策略、降低了小米的應訴壓力,更為中國科技企業應對NPE投機性專利訴訟明確了可行的抗辯方向并提供了可落地的實操路徑。對于大批正進入歐洲市場、同樣面臨NPE圍堵與專利訴訟風險的中國企業,具備重要的參考價值與借鑒意義,有助于企業在應對跨境專利糾紛時更精準地運用程序規則、提升抗辯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強化風險防控,從而在與NPE的博弈中占據更主動、更有利的地位。(校對/張杰)